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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隐患巨大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01月26日     点击:


民间借贷隐患巨大

04年以来,各地 “投资公司”、“小贷公司”开展的各种贷款业务异常活跃,连续发生多起高利贷“跑路”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民间高利贷诱发的经济犯罪隐患巨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易诱发的犯罪类型

1、合同诈骗式犯罪。以高回报为幌子,以高利息为诱饵,签订投资、购销、买卖、借贷等合同,募集资金或者财物,并将募集的资金、财物,以超出国家金融法规的利率,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并无法偿还的行为。这里还应包括票据诈骗式的犯罪。

2、挪用资金式犯罪。以盈利为目的,挪用公款或者本单位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将非法所得占为己有的行为。

3、职务侵占式犯罪。为获取放贷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放贷,数额较大的行为。

4、高利转贷式犯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从事高利放贷即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5、集资诈骗式犯罪。以高于同类银行存款利率向民间多人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筹措资金目的是为了高利放贷,榨取高额经济利益,并致融资不能归还的行为。在高利放贷中,放贷人明知从事高利放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有可能使所筹资金血本无归,且是国家不予保护的活动,并明知一旦放贷资金不能收回,自身也没有能力偿还,还向民间融资的行为。

6、信用卡诈骗式犯罪。专门通过银行信用卡进行套现,获取资金后进行变相放贷的行为。

二、打防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当加大打击高利贷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宣传单、网络等媒体,加强预防高利贷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高利贷的风险防范意识。

2.畅通投诉渠道。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和因高利贷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收集有关信息,互通情报,积极主动开展行动,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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